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公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草拟文)的通知

巴中市特种设备综合信息网 www.bzstjs.cn 2019年04月09日 来源:

关于公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草拟文)的通知

 

为了规范我所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使我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更符合最新劳动立法和单位实际,多方式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经充分讨论,草拟了《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综合室反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4月9日至16日

联系电话:0827-5267791 综合室

联 系 人:陈仲

 

巴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2019年4月9日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草拟文)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部分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具体为检验检测岗、报告编制岗、文员、驾驶员岗)可以依照我所有关规定替代性、临时性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使用。

第四条派遣条件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岗位条件

1、检验检测岗位条件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热工、化工、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人才;

2、报告编制、文员岗位条件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文秘、行政管理专业人才;

3、专职驾驶员岗位条件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C1照连续10年以上驾龄,未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职业条件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能保障24小时通讯畅通,能随时响应出差和加班等我所规定及特殊岗位所要求的条件。

第五条派遣程序

(一)拟定岗位。由各业务室根据工作需要向所长申报,所长组织调研后提出意见,报所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并上报市局后,由综合室负责招聘。

(二)派遣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劳务派遣公司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办理试派遣手续

(三)正式派遣。派遣期内视情况确定13个月的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并确定等级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正式派遣。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新进人员为12个月,其他人员按所内计划或要求)取得所内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重新进入试用期或退回派遣。

第六条续派。派遣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商议继续派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者不需要续派的,我所有权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七条派遣变更。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综合室初审后提出意见,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劳务派遣公司重新派遣至新的岗位。劳务派遣人员不同意变更的,我所有权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八条档案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可交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或者直接由劳务派遣公司保存。

第九条定级。所长办公会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等级和薪级劳务派遣人员等级确定见下表

表一: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和任职条件表

专业技术等级

任职条件

初级

一级

大学专科学历

二级

大学本科学历

三级

持有一项检验员从业资格证(不含无损检测II级人员证件)并聘任到相应岗位

四级

持有两项以上检验员从业资格证(或一项检验员和无损II级人员检测员证)并聘任到相应岗位。

中级

一级

持有一项检验师或III级无损人员证件

二级

持有一项检验师和III级无损人员证件

三级

持有两项检验师或III级无损人员证件

四级

持有三项或以上检验师或III级无损人员证件

高级

一级

持有特种设备检验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

文员、专业驾驶员的岗位等级参照专业技术初级四级确定。其他特殊岗位按照合同或由所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条晋升劳务派遣人员满足第九条定级条件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长办公会,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可晋升岗位技术等级。文员、专业驾驶员的晋升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并批准后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

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劳务报酬组成。劳务派遣人员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按技术等级和在所使用时间确定劳务报酬标准,劳务报酬主要由岗位报酬、薪级报酬、津补贴、绩效报酬、儿保费组成。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间只发放1600/月的基本报酬。

第十二条岗位报酬。岗位报酬根据任职岗位确定。详见表二。

表二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报酬等级表

专业技术等级

岗位工资(元)/

初级

一级

1100

二级

1190

三级

1290

四级

1390

中级

一级

1500

二级

1600

三级

1800

四级

2000

高级

一级

2500

备注

任职期内担任检验室副主任行政职务的岗位工资增加300元,担任室主任职务的岗位工资增加500元,兼职驾驶员的岗位工资增加300.

第十三条薪级报酬。按照相关标准确定薪级。并按下表确定薪级报酬。

表三:薪级报酬标准表

薪级

标准

薪级

标准

薪级

标准

薪级

标准

薪级

标准

1

215

7

369

13

605

19

955

25

1411

2

236

8

400

14

657

20

1027

26

1499

3

260

9

436

15

709

21

1099

27

1587

4

284

10

472

16

767

22

1171

28

1675

5

311

11

513

17

825

23

1251

29

1763

6

338

12

559

18

890

24

1331

30

1860

第十四条绩效报酬。绩效报酬根据人员现实表现、工作业绩、检验情况、责任情况等因素确定。绩效报酬标准见表三。各室主任应按照本所《人事管理制度》(BZTJS-GL06-2018)中业务技术考核的要求,至少每季度考核与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财务室。

表四劳务派遣人员绩效报酬等级表

专业技术等级

绩效工资(元)/

初级

一级

1200

二级

1300

三级

1600

四级

1775

中级

一级

2000

二级

2200

三级

2300

四级

2500

高级

一级

3000

备注

每季度的首月和第二月按此标准。每季度第三月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上等次的,扣发第三月绩效工资的50%。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第三月上浮绩效20%.

第十四条其他。津补贴标准按照巴中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内,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建立住房公积金。若遇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法律、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法定假日。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遇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工作需要加班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听从本单位安排。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及劳务派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等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室负责,综合室和纪检监察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请假程序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报告、考勤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患病需请假的,应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报告、考勤报告制度》,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312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继续履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自行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或不能胜任我所派遣岗位工作的,我所依照派遣合同解除派遣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执行《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报告、考勤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业务技术考核(日常考核)由所在室负责,考核每半年实行一次,所在室负责人对被考核人的能力、业绩、纪律、廉政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每年度对全所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被考核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等级并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解除用工合同。派遣期满,未续派的,由我所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行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一年中两次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三次均位于末位的人员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可解除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解除派遣:

1、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威胁、恐吓、打架、斗殴,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4、散布流言、谣言,组织煽动及参与怠工或罢工、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的;

5、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程序,影响、扰乱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9、工作中严重失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0、索贿、受贿、行贿的;

11、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要求解除派遣关系,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综合室报所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九条综合室接到劳务派遣人员书面申请后,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离职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离职人员所在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室,并做好交接备案。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报酬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当月15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报酬,15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报酬。社保费、公积金由本所缴至离职当月到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十二条对不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派遣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附则

第三十三条综合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