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
第八条 (三) |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
第十三条 |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
第二十二条 |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2.6 | 2.6 断错相保护C | 调整至2.8 |
2.7 | 2.7 主开关B | 2.6 主开关B |
2.8 | 2.8 驱动主机B | 2.7 驱动主机B |
— | 增加:2.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B | |
2.9 | 2.9 制动装置C | 调整到2.7、2.8 |
2.10 | 2.10 紧急操作B | 调整到2.7 |
2.11 | 2.11 限速器 B | 2.9 限速器 B |
2.12 | 2.12 接地C | 2.10 接地C |
2.13 | 2.13 电气绝缘C | 2.11 电气绝缘C |
2.14 |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 | 增加: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 |
3.11 | 3.11 随行电缆C | 删除 |
3.12 | 3.12 井道照明C | 3.11 井道照明C |
3.13 |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C |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C |
3.14 | 3.14 底坑空间C | 3.13 底坑空间C |
3.15 | 3.15 限速张紧装置B | 3.14 限速张紧装置B |
3.16 | 3.16 缓冲器B | 3.15 缓冲器B |
3.17 | 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 | 3.16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B |
4.5 |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 4.5 对重(平衡重)块B |
4.7 | 4.7 轿厢内铭牌C | 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 |
6.1 | 6.1 门地坎距离C | 6.1 门标识C |
6.3 | 6.3 玻璃门C | 6.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
6.5 |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C |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B |
6.7 | 6.7 紧急开锁装置B | 6.7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
— | — | 增加:6.10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
续表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6.10 |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 6.11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
7.1 | 7.1 作业场地总要求C | 删除 |
7.2 | 7.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 7.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
7.3 | 7.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 7.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
7.4 | 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 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
7.5 | 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 调整到2.8 |
7.6 |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
8.2 |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C | 删除 |
8.5 | 8.5 平衡系数试验C | 8.1 平衡系数试验B(C) |
8.1 |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 8.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
— | — | 增加: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B |
8.3 | 8.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 8.4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
8.4 | 8.4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 8.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
8.8 |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 删除 |
— | — | 增加:8.8应急救援试验B |
3. 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1(2) |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 |
1.1(3) |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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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1(4) |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
1.1(5) | 1.1(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 删除 |
1.2(2) |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 删除,将原1.2(3)款调整为1.2(2) |
— | — | 1.2(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等满足安全要求; |
1.3(3) |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1.3(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 | — | 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
2.1 (1) | 2.1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 2.1(1)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
2.1 (3) | 2.1 (3)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2.1(3) “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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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操作,且无需经过私人空间即可接近;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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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 2.10(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控制制动器的电路的接地故障应当: ①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 ②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
2.14 |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 2.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上应当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
— | 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上应当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和判定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 |
3.4 (1) | 3.4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3.4 (1)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 |
3.6 (1) | 3.6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 删除 |
3.11 | 3.11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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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3.14 (3) | 3.14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 3.13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 |
3.16 (2) | 3.16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 3.15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3.17 | 3.17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 3.16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
4.5 | 4.5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4.5对重(平衡重)块 (1)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保持在框架内并且可靠固定; (2)应当具有能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总者高度); (3)对重(平衡重)块不得出现开裂、严重变形; (4)对重(平衡重)块外包材料不得出现破损 |
4.6 | 4.6 ……对于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 4.6 ……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可以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
— | — | 4.7(2)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操纵箱上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出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并且为绿色的按钮 |
4.10 | 4.10超载保护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4.10超载保护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发出警告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当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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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4.11(1) | 4.11(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 4.11(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
5.1 | 5.1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5.1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 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 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③ 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④ 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6.1 | 6.1门地坎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 6.1门标识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永久性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
6.3 | 6.3玻璃门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6.3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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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 8.8应急救援试验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所有用于应急救援的工具放置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附近,不容易遗失并且能供救援人员方便使用; (3)在各种装载工况下,按照应急救援程序操作,能使处于停电和停梯故障状态的电梯轿厢慢速移动到开锁区域 |
8.10 | 8.10 上行制动试验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8.10 上行制动试验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4.附件A中的“检验方法”栏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2 |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2)、(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
— | — | 增加到2.7项: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及轮槽和制动器;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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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 增加到2.8项: (1)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3)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4)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5)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 (6)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7)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 (8)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9)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10)对照检查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产品质量文件、铭牌和电梯型号 |
2.11 |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 调整到2.9项: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
2.12 |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 (1)目测中性线(N)与保护线(PE)的设置情况,以及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线(PE)的连接情况,必要时测量验证; (2)审查电气原理图与实物状况,检查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控制制动器的电路的接地端与保护线(PE)是否可靠连接;验证接地故障保护功能是否有效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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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8.5 | 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 (1)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2)如采用快捷检测方法,可参照T/CASEI T101—2015《电梯平衡系数快捷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仍需按照本条(1)所述方法确定平衡系数 注A-7:只有当本项目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8.2~8.12项的检验 |
8.7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操作验证IC卡系统功能 |
8.8 | 电梯在停止或者运行过程中,选择一些楼层呼梯,动作消防开关,检查电梯运行和开门状况 | (1)目测; (2)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或者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
5.附件B和附件C
按照修改后的正文和附件A做对应修改。